【开庭公告】广东深圳刘先生诉深圳证监局与证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二审案,定于2025年3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上诉人刘先生曾向被上诉人一深圳证监局邮寄递交了《查处申请书》,深圳证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刘先生遂针对行政不作为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对刘先生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刘先生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2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以“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认为起诉的诉讼标的并非该短信告知的所谓过程性行政行为,而是被上诉人深圳证监局未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法定职责并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曲解了刘先生起诉的诉讼标的,刘先生对此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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