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钦州市陈先生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1月29日8:3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钦州市钦北区拥有合法岭地。据政府称,因福华小区项目建设需征收委托人岭地。

2015年12月X日,委托人的岭地被强行推平、摧毁,为寻求救济,委托人就此进行了信访投诉。2019年10月X日,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书》,称“为了加快推进福华小区项目建设,大直镇人民政府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依规组织对该幅岭地进行维护平整施工”。至此,委托人知道了涉案强制行为系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9)桂07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承包地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X月X日,委托人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强行推平、摧毁原告承包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支付委托人各项损失。


03b7ce55b7ed4bdca9242fabe401ee93.jpg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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