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诉讼策略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部门往往通过下达一系列的行政手续,方可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其中,《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是政府部门拆除房屋时最重要的行政手续之一。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实例,为您浅析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诉讼策略。
案情简介:
家住湖北省某市的葛女士在当地拥有合法厂房。据政府称,因该市某二期项目需征收葛女士的厂房及土地。2018年10月14日,区城管局向葛女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2018年10月12日在社区未经规划审批建设房屋(钢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18年10月21日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0月23日,葛女士的上述厂房被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强制拆除,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在律师的介入下,葛女士将区城管局起诉到法院,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一、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葛女士设定了义务,也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涉案厂房系葛女士的合法财产,区城管局明确要求葛女士于2018年10月21日前自行拆除其所有的厂房,对其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以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侵犯了葛女士合法财产权,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区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某某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本案中,区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应当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对房屋的面积、房屋所使用土地的性质、土地规划等进行调查,进而认定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然而,该局未提供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视为其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程序违法。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也涉及送达程序违法问题。区城管局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也未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送达程序违法。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行政诉讼中,有很多看似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在专业的拆迁律师看来,都是有一定的诉讼空间的: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存在漏洞,抓住其实体或者程序的关键缺陷,将扭转整个局势。因此,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