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岂能随心制定!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团队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湖北省襄阳市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律师在查阅被告证据材料时,发现被告所提交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依据仅仅是开发商自行的房屋报价,连报价时间点都无法确定。诉讼过程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因为原告长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导致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已经上涨,所以就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确定了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需要说明的是,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按照2015年征收决定作出时点进行的评估。这样的做法到底对不对,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岂能随心制定!

由此可见,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保持时点的一致性,即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两者的评估时点。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对原告被征收房屋按照2015年的市场价(实际低于市场价)进行补偿,而对给原告的产权调换房屋却按照2018年的市场价进行定价,明显违法且显失公平。其次,无论是被征收房屋还是产权调换房屋,都应当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其价值,而不应当由开发商自行报价,被告按照开发商的自行报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依据不足。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岂能随心制定!

本案经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后,区政府在庭审后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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