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拆迁]占用农用地建养殖场,这么干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吗?
导读: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即建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又该如何救济呢?
A市某区B村村民张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在本村农用地(基本农田以外)上建了一个养殖场,经营养猪,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本村经济的发展。2009年,张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张女士与征收单位一直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0年初A市规划局向张女士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张女士建养殖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将予以强制拆除。
张女士十几年经营的养殖场,无疑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突然遭遇这样的事,怎能不让老百姓心急如焚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是否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农副产品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A市规划局以“张女士建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据此并无法律依据。如行政机关认为养殖场建设是非法占地,非法建设,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将严重侵犯广大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大家千万不要借“设施农用地”之名,行“建设用地”之实,否则只会是自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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