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谈不拢就不拆了可以吗?律师团:拆迁没有回头箭!

山西省祁县的刘先生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2014年3月,祁县当地发布了祁政发(2014)23号《公告》,决定对某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刘先生的房屋就在被征收范围内,但是因为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实在太低,刘先生一直没能与当地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也一直没有被拆,拆迁这件事一拖就拖到了现在。
由于周围街坊邻居均已迁走,刘先生住宅周围的原有面貌发生了改变,不再适宜居住,但县政府又没有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安置,也没有依法对刘先生作出补偿决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

接到刘先生的案件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
-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协议,则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被征收房屋是否拆除的决定权不在于行政机关,而在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拆除房屋,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无法实现,同样属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行为,行政机关无权自由裁量或者选择执法。尤其是在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义的征收项目中,棚改是重大的民生项目,政府拖延作出补偿决定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 最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推进征收项目既是履行法定职责,又是在执行地方人大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如果政府拖延作出补偿决定,拖延拆除被征收房屋,也是违背了人大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
- 因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刘先生以祁县当地部门为被告,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本案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被告祁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刘某某刘卓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事实上,由于资金短缺、工程延期等各种原因,被征收人的确会遇到拆迁工作停止的情况,即当地不拆了,或者当地故意将“不听话”的拆迁户遗漏在被拆迁对象外,在周围邻居都搬走了、基础设施都被拆除的情况下,任由被征收人自生自灭。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拆除被征收房屋是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非可以任性的权力,拆迁征收事关被征收人切身重大利益,而非儿戏,决不能因当地部门的任性作为而想拆就拆,想停就停,征收部门“不签字就不拆了”的威胁不必理会,开工的征收项目没有回头箭,即便回头也是违法,广大被征收人要学会辨别。
李晟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