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律师注解:本法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律师注解: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而何谓公共利益,本法第八条进行了释名。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律师注解: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律师注解: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管理机关,即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构。因此现在目前北京市各个区、县经过编办确定成立了区政府征收办公室。我们在承办征收案件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就是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机关的级别是符合法律规定。(唐山曹小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为路南区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律师注解:房屋征收部门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人。在征收决定公告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确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注解:该条规定的比较宽泛,且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必定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因为“有关部门”并不确定,且如果“配合”,怎样“保障”,是一种比较官方的陈述,同时也是这部征补条例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基本权利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实际承办过程中,尤其是办理外省市征收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抽调参与征收补偿,而且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是主要的力量,承担了拆迁公司的工作内容,因为基本都是当地人,对于被征收人的社会关系及能够牵制被征收人的因素都很清楚,且都是以“政府人”的姿态出现,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公平的感觉更甚。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律师注解:该条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对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当于拆迁公司,但是却否认其营利目的,主要原因在于征收是国家政府行为,如果规定为营利性质显然是用老百姓自己的钱拆老百姓,显然我们的国家不会明明白白欺诈老百姓到这种程度。另外可以说,在征收市场上,拆迁公司的生存空间是没有了,不过以后会以何身份出现那就只能拭目以待了。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律师注解:因为征补条例中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所须具备的立项、规划、国土、资金证明等前置文件,所以这里规定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是一个指导性的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行为进行举报、监察。说白了只是为了做给当事人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注解:结合本法第二条,这是作出为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是征收律师对征收决定合目的性审查的法条依据:根据《物权法》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商业开发。是否为公共利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情形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六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律师注解:本条是对征收房屋进行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律师注解: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程序应当是:
1、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 房屋征收部门将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意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4、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那么,作为征收律师我们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就要从以上程序上进行审查,包括方案拟定主体、方案的论证、法定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等。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律师注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这是我们征收律师承办过程中对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上是否合法需要审查的另外一个点,是确认实质是否征求意见及是否修改的认定的重要的证据材料。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律师注解:作为征收六种情形之一的旧城区改建,征收补偿方案还必须组织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那么我们在承办以“旧城改造”为名的征收案件中,对于征收方案合理、合法审查还需要确认是否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律师注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决定的必备前置文件之一。也是征收律师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文件之一,应当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行为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那么,,何谓“数量较多”,该法并未明确规定,那么现实中也是各个省、市自己掌握的。作为征收律师这个讨论会议纪要是我们申请的一个文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律师注解:对于征收决定作出前须具备的前置文件—征收补偿费用,这是目前征补条例所保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必备前置文件唯一一个,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征收律师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证明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律师注解:征收公告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公告。该条对于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注解:被征收人权利之一,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是征收律师承办的基本点之一。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律师注解: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暂停办理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