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违建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且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陈述申辩
案情简介:陈某、冯某在乐清市城东第一中学旁有门卫房、办公室及房屋一处,2017年5月23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乐清市人民当地城东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陈某、冯某就已向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乐清市人民当地城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强制拆除是违法的,但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乐清市人民当地政局城东街道办事处没有给予其申辩的机会。陈某和冯某认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乐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当地《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当地政局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原告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未确认财物搬离情况、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制作强制拆除笔录,如涉案建筑为城镇违法建筑两被告亦未经乐清市人民当地责成,违反法定程序。两原告要求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案例索引:浙江省乐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82行初110号“陈良顺、冯华钦等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见《陈良顺、冯华钦等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吴亦贝,人民陪审员金佳佳,人民陪审员张汝怡),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