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强征可以吗?
首先,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或附着物等具有占有、使用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一审法院以土地已依法被征收为国有,被征地人已丧失对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为由,无视被征地人的占有权益,明显不当。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中亦明确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街道办在李某未领取补偿款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清除承包地上附着物,其行为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故此,律师得出的结论就是,强征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需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以“已打款”为由径行实施强征,否则皆是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