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了建房许可,合法房屋秒变违法?
房产证、建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是确定当事人房屋权属的重要文件,是其法律维权的坚实基础,为打击被征收人维权的信心,降低其心理补偿预期,不少征收部门就在建房手续上打主意。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在2003年向当时的镇政府申请办理了村民建房许可,当时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了《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此后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了一处房屋。现涉及征收,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当事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不曾想,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镇政府竟然作出决定,称当事人此前的建房审批程序违法,要撤销镇政府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上的盖章,然后对当事人的房屋按照违法建筑拆除,一分钱不补偿!
显然,这是征收部门逼迁的一种手段,但未免太天真了!
在明律师与当事人反复确认,其没有通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的方式获取批准。确认该事实后,在明律师明确告知当事人:这种情况你的建房手续不应当被撤销,应当得到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即使撤销了,仍然可以向镇政府主张国家赔偿,利益仍然可以得到保障。
具体理由:
首先,镇政府主张当时审批程序违法,但并没有提出明确的依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其主张不成立;
其次,当事人并没有任何伪造资料、行贿的违法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过错在于行政机关,而不在于当事人,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若为了不给予征收补偿而撤销证件,将会极大地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降低行政机关的权威,使得人民群众难以预期行政行为的后果,不利于行政机关以后的行政管理。
第四,即使撤销了证件,但是当事人已经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在获取建房批准后进行了建房。如果撤销了建房许可手续并不予征收补偿,导致当事人丧失了本应当享受的征收补偿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赔偿责任与征收补偿责任基本相当。
第五,无论是征收补偿或者国家赔偿,虽然具体的义务机关不同,但是都是国家承担责任。从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解决实质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在征收过程中直接给予征收补偿更为有利。
在律师的指导和代理下,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镇政府的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政相对人通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等违法手段获取批准的,按照非法获得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原则,该类建筑物不属于其合法取得的利益,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在征收拆迁中不应当予以补偿。反之,只要自身行的正,无论批准机关是否确有疏忽、是否违法,当事人的补偿利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征收部门的撤销证件言论都是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