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该《解释》一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短短的四条规定,影响了中国千万家庭的夫妻财产关系。该《解释》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解释》第一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提醒债权人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承担债务。
该《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夫妻一方反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就在昨天,福建省石狮法院刚刚审理了一件丈夫欠债,债权人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案件,原告刘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用于被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请求判令被告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