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决定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这些程序必不可少!

导言: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补偿决定的作出往往意味着征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因此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重视,慎重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就将通过一则判例为大家简单介绍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案情介绍

山东省的李先生在xx县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县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将上述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4年10月,县政府针对李先生作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李先生认为上述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对于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究竟该如何审查呢?

二、以案说法

首先,被征收人需要知道作出补偿决定的两个重要前提条件,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才能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而在上述案件中,县政府在庭审中主张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其对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李先生并不确定,据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之规定,县政府直接把李先生作为被征收人的认定存在错误。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补偿中是否存在遗漏产权人或产权人认定错误等情况,这将直接关系到是否符合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

其次,被征收人需要了解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长久以来大家可能有这样的误区,即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其实对评估机构并不信任,但事实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在极大程度上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

而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在2014年3月就公布了《房屋征收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和《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但直到2014年4月县人民政府才发布《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和选定结果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尚未正式确定被征收人范围的前提下选定了评估机构,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多数被征收人表示同意选择涉案评估机构,因此,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程序违法。

第三,被征收人需要知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公告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县政府并没有提交此类证据证明其作出涉案补偿决定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其程序明显违法。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决定一旦作出,意味着征收补偿金额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否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需要审慎对待,如对补偿事项不服,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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