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何为“成片开发”?
,具体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上述规定,征地情形总的来说包括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工程和成片开发五类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那么在具体的征地实践中,对于前四种情形目前不存在太多争议,那么对于“成片开发”应如何理解呢?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以通知的形式印发了自然资规【2020】5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首先,该通知明确了“成片开发”的概念,即“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在明确概念的同时,该通知又做了留白,规定成片开发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其次,该通知明确了“成片开发”的标准,面对“成片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该通知通过对标准的明确,让土地征收更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通知明确了开发的原则,即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等,同时也明确了成片开发的禁用原则,在通知中规定了四类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