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房屋被强拆,按违法建筑赔偿合理吗?

一、案情简介

微信图片_201906301108051.jpg胡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县政府强拆的行为违法,于是胡先生向县政府要求进行赔偿,不料,县政府对胡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涉案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未取得相关规划批准,属违法建设,并按违法建筑对胡先生进行赔偿。那么,正在征收中的房屋被强拆,究竟该如何赔偿呢?如果征收方以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进行赔偿,又是否合理呢?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征收中会遇到的赔偿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二、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后,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被征收人需要知道,当征收中的房屋被强拆后,经人民法院确认强拆行为无效的,可以就其损害,向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并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而当被征收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就本案而言,县政府强制拆除胡先生木材加工厂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且该判决已发生效力,因此,县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胡先生合法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胡先生的木材加工厂成立于2007年,系木材加工生产需要,其相应房屋及附属物从建成至2019年县政府在该区域开展征收工作,均无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因此人民法院综合判定,认为不宜认定为违法建设。

另外,在本案中,涉案木材加工厂房屋及附属物损失的认定是一难点,被告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现场灭失,不具备评估条件,客观上给原告胡先生举证造成了困难,因此被告县政府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而原告胡先生单方委托形成的评估报告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其能够反映厂房及附属物的概况和规模,可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参考。最终,人民法院结合了胡先生的主张、在案证据,依法酌情确定了该房屋及附属物的损失赔偿。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或者房屋被强拆不要慌张,可以先按照日常生活或生产实际,罗列出生活用品或生产设施清单,考虑一定的物品折旧、损害确定其价值,为之后主张损失赔偿准备好充分的依据,以免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