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
杨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经营有一家建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市场开发、建材市场管理、房屋、摊位租赁。该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为杨先生从菏泽市XX村民委员会租赁得来,杨先生在该土地上建设有仓库、摊位、综合办公大楼、变电房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现有商户(租户)40余户。
2020年11月X日,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针对杨先生的商户(租户)作出《限期搬迁通知》称: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需要对XX建材市场占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其他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所有商户停止营业,自行清理,做好搬迁准备工作。二、已与政府签订《协议》的38个商户租用的摊位,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全部补偿到位,根据协议要求,五日内无条件全部搬迁,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三、未签订《协议》的商户,五日内与政府签订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全部搬迁,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为此,杨先生特于2020年11月X日向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要求撤销上述《限期搬迁通知》。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1年1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杨先生认为,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上述《限期搬迁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是典型的违法逼迁行为,致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杨先生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其对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菏泽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X日向XX建材市场商户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主要内容是通告所有商户限期搬迁。该通知面向的主体虽然是XX建材市场的商户,但其要求XX建材市场所有商户即日起停止营业,自行清理的行为,明显会影响XX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对杨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杨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至于《限期搬迁通知》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内容,而不应成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综上,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撒销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判令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对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杨先生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一定要积极主动行使法团队赋予的权利,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