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对强拆仍然具有起诉资格?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四,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对强拆仍然具有起诉资格?

   家住黑龙江鹤岗市的来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没有与来先生签订补偿协议前将其房屋强拆,后来先生迫于压力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时候觉得自己很委屈,毕竟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难道征收方违法强拆就没人负责了吗?于是心有不甘的来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但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来先生起诉本案前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已经与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均裁订驳回来先生起诉。

   对此,来先生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作出后,超过法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来先生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为由,认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于是裁订支持了来先生的再审理由。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拆迁人对违法强拆的诉讼资格不因事后签订补偿协议而丧失,另外,从本案最高法的裁判理由也可以看出另外一类案件的诉讼资格认订,即对于征收方强拆后的出让土地等行为,被拆迁人只有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征收方的补偿决订已经起诉的,才具有起诉资格,否则法院将认为被拆迁人已经获得补偿,从而会丧失起诉土地出让等行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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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308号《行政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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