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证房屋是否都可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五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五,对未办证房屋是否都可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湖南湘潭某设备公司于多年前,在当地各部门支持下投资建成生产车间,并取得涉案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使用该村集体土地,为当地创造了很多就业和税收,可是自被列入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拆迁范围以来,关于拆迁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司负责人。征收方认为他们的厂房没有取得国土规划审批,也没有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可是这样一来,公司的大量不动产投资将会受到严重损失。于是该公司向征收方提出依法补偿申请,但没有得到征收方合理的补偿结论。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合理补偿。本案一审同样认为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未支持该公司的补偿要求,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于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而该公司认为,法院应该直接判决应该给公司的补偿,而不是让征收方再重新处理耽误时间,也会带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于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本案中,该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该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征收方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公司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广湘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雨湖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历史形成的无证建筑,征收方不能简单的以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而是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对政府部门的信赖利益,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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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