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征收决定应该怎么办?
吕先生等人在河南省XX市XX县XX镇各自拥有合法房屋。
2021年4月28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的房屋进行征收,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决定如下:
一、依法征收区域:XX
二、补偿安置由XX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具体工作由XX县XX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先生等人认为,XX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征收房屋的法定前提条件,该《征收决定》的作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包括吕先生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县城旧城区棚户区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征求公众意见,没有完全保障被征收人发表意见的权利,XX县人民政府亦未提供其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证据。X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编制县城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距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已有三年之久,不能达到对被征收区域进行了全面客观风险评估的效果。根据XX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补偿款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综上,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吕先生等五人所提部分诉讼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征收区域范围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中涉案西南湖片区商贸城亦有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考虑涉案项目已经具体实施,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本院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吕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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