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法定职权 拆除通知书被撤销

【案情简介】

Z先生在FPH区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柴火间。202011月份,Z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柴火间被纳入到某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Z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14月份,H区的派出机构C经开区管委会针对Z先生作出《拆除通知书》称:“经查发现你户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房屋违规搭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现责令你户接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否则,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向Z先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C经开区管委会针对Z先生作出《拆除通知书》主要存在以下违法点:第一缺乏职权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C经开区管委会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二,对于事实认定不清。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且没有引用具体条款。第四,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未依法保障Z先生享有的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第五,“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于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建筑物,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程序处理,而不能再适用《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进行处理。C经开区管委会在Z先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柴火间已经被纳入到某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之后,启动所谓“执法”程序,属于以拆违代征收,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加快拆除进程。

鉴于以上情况,为效维护Z先生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指导Z先生提起针对《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程序,要求撤销该《拆除通知书》

办案结果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本案中,C经开区管委会既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不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作出《拆除通知书》属于典型地超越职权行为。

Z先生向P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P市政府的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决定撤销《拆除通知书》。

至此,Z先生的维权事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后续维权事宜的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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