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还能撤销吗?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一百篇

案情介绍:

张先生家于2020年6月份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子也已经拆了,安置住房已经建好并准备交房了,但是因为公摊面积太大,没有搬进去,安置房未补偿协议约定的45平方米的门面房。现在对于整个协议的签订都已经后悔了,当时签订协议是被施压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附属物的补偿和协议约定的也不符,总之就是对签订的补偿协议不满意,认为不按照协议约定补偿门面房就是违约,咨询李律师可以推翻签订的整个协议吗?

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第一个是涉及到一个在胁迫的情况下被逼签补偿协议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咨询律师的还是挺多的,如果说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把逼迁的事实通过各方面录音录像,包括证人等各方面的证据要能证明当时是被胁迫的,但是很多人可能就跟律师说当时是逼签的,但是如果说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很难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纠正逼签行为。虽然我们知道很多逼签的情况下还是非常恶劣的,但是一定要有证据。第二,如果说拿到证据了,要及时的去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也就是说你撤销的话,一般是在一年之内就要行使你撤销权,否则的话你超过了一年的时间,然后你再想提起撤销的诉讼,可能就得不到支持了,因为它超过了一个基本的起诉期限的问题。第三,就是刚才说的涉及到了一个协议的一个履行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解除这个协议?

如果说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房屋公摊面积大或者是质量存在问题等等的一些问题,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由来解除这个协议?其实我们说要是说解除协议,它必须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所谓根本违约就是我签了合同,我不能够实现我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对方的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说我们要买一个房子,结果你这个房子存在一个根本的结构性的质量问题,我买房子的目的肯定是要得到一个安全可靠的住所,但是我买你这个房子存在一个根本质量结构安全问题,所以说这种情况也可以解除的。

那么刚才网友提出说是公摊存在一个问题,公摊我觉得这个事情可能在这个协议里边,包括在拆迁协议里边约定不是很清楚的,因为很多人没有公摊概念,可能只是说拆了多少房子给多少房子,但最后给的房子发现说是90平米,其实拿到手的只有70平米,另外20平米是公摊的面积,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觉得自己利益受损了,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要求解除,我认为这个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这个约定本身就不清楚。再一个这种公摊面积的问题,他严格来讲它不属于根本性违约,所以说你也很难依据公摊的问题去要求。

那么当然了,如果说超过了多少面积,比如说超过了3%的面积,那么原来约定的面积,当然他不需要让你贴钱是可以的,要是非得要让你贴钱的话,肯定法律上来讲可以要求解除协议的,因为它是超出的面积是可以的。还有一个关于其他的,包括没有提供门面房等等的问题。如果说门面房约定的没有给,但是这么长时间了一直不给,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建起来,那么这种情况下肯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因为我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是有门面房的,现在提供不了,我当然可以要求解除,那么就门面房的经济赔偿可以要求进行经济赔偿,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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