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应如何进行全面赔偿?

房屋征收中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应如何进行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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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或原则进行赔偿,最终的赔偿和最初的补偿有何区别,这是广大被征收人常常会产生疑惑的地方。本文,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就这一问题结合案例为大家做简单的分析。

正文

  •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湘潭市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0月,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的房屋在决定征收的范围内。2016年12月,王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征收上述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同时约定对补偿款分期付款,余款待王先生腾空房屋办理水、电、气销户移交给征收部门后3-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7年4月区政府将第一期补偿款打至王先生的账户,但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2017年6月,王先生的上述房屋却被强制拆除。

王先生认为区政府在没有给予搬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违法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法,为此王先生就区政府违法强拆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那么,区政府在违法强拆后还是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对王先生进行补偿吗?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应如何维护呢?

二、律师说法

首先,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而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因此,当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并对被征收人造成相应损失时,应该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就本案而言,根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区政府余款未支付完全的情况下就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法,如果区政府仅就协议约定的金额向王先生支付剩余补偿款,不仅无法弥补王先生的损失,也无法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因此,区政府应对强拆过程中对王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其次,全面赔偿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产权的精神。根据最高院公报案例所反映的判例精神,“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中,相应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在对此类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房屋被强拆后,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遵循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当行政赔偿金额无法弥补被征收人的合法损失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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