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打着解危的名义实施强拆吗?

       列入征收范围后,征收方又打着解危的名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合法吗?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理由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说是违章建筑实施强拆,还有就是以所涉房屋属于必须拆除的危险房屋进行强拆。如果行政机关有这分为关心老百姓的心,早干什么去了?为什么在启动征收之前没有进行所谓违建执法,没有对所谓的危房进行鉴定并积极采取措施,恰恰是列入征收范围后,特别是被征收人不能够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才说这是危险房屋必须拆除,其真正目的到底是为了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安全,还是为了尽快的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呢?我想这是秃子头上的是明摆着的,朋友们你们觉得呢?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最高法的相关判例,都已经明确不得以拆违或拆危代替拆迁补偿,更不能以暴力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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