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周先生、蔡先生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冻结管理通知无效一案,将于2024年8月9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周先生、蔡先生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冻结管理通知无效一案,将于2024年8月9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周先生、蔡先生为南京某公司股东,2015年被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公司所在位置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2月1日,被告作出《关于对上坊片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区域继续实行冻结管理的通知》,决定对上坊片区旧城改造范围内继续实行冻结管理。

原告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被告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对公司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实施冻结管理,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侵犯了公司自主经营权,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周先生、蔡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案涉冻结管理通知无效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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