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汕尾市海城镇城西社区xx经济合作社诉xx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3点在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汕尾市海城镇城西社区xx经济合作社诉xx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3点在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在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拥有自上世纪70年代开荒而来至今延续使用的山园耕地,原告作为该耕地的实际开发利用主体,对其具有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利。原告在该土地范围内种植有果树等经济作物,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2023年8、9月份原告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果树等经济作物被不明身份人员运用大型机械强制铲除,恶意损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在8月30日通过110报警电话向被告报警,请求被告对侵害原告合法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人,被告接警后, xx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但并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也未制止不法行为人的违法侵害行为,对原告的报警请求既未向原告出具报警回执也未及时立案对原告反映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2月27日不明身份人员再次对原告上述土地上种植的果树等经济作物实施铲除破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日原告再次通过110报警电话向被告报警,但被告同样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制止并调查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原告针对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向被告报案请求处理,但被告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已然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