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诉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与晋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10点01分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诉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与晋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案,定于2025年3月18日上午10点01分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被上诉人李先生在晋中市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于2017年被纳入该片区的征收范围。2023年3月,李先生向上诉人一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人及其他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上诉人一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于4月25日作出答复,称李先生于2020年4月17日已申请过信息公开且其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已送达,该信息不再重复公开;同时以其他五人的报告涉及个人隐私,且经书面征求意见本人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但被上诉人李先生从未收到过本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被上诉人对该答复不服,向上诉人二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6日,上诉人二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项内容,责令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重新作出答复;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第二项内容。被上诉人李先生对该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介休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4)晋078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同时撤销了晋中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内容。晋中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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