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地下埋管道造成地上养殖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人:承包的土地,还有十几年到期,养殖鱼、鸭等,面积1万多平米,实际占地10亩左右,2021年国企地下埋管道,打钻井,导致鱼跑了,鸭子死了,具体损失无法估算,也没评估过,当时口头说会给补偿,但不是给个人,是给村大队,现在说钱给了村大队,但具体给了多少,是否和村大队签协议了补偿了都不清楚,诉求:想起诉造成的损失赔偿,打钻井、埋管道也合理补偿。
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首先涉及到一个土地使用权空间划分的问题,我们说土地使用权它只是说对于土地的表面,他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地下空间事实上并不归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是归国家的,也就是说国家它对地下空间是有分配的权利。但是有一点就是说你地下空间的利用,不能够影响地上空间的,就是说地表使用权人的权益,怎么说呢?假设说国企要在地下设置一个什么天然气的管道,或者是自来水的管道等等,你可以设,但是你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那么还是应该要补偿的。
所以说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简单,就是说这是一个就是关于补偿的划分的问题,然后就是涉及到补偿的范围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参照征收土地的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有地上附着物以及附属物的补偿,那么在地下空间占有使用过程中,我认为涉及不到土地的征收的问题,它只可能涉及到对于地上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一个影响,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的问题,如果说是这样的话,那么他肯定是要补偿给实际的经营权人的,因为它没有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所以这个钱如果说给了村委会,那么我们完全有权利向村委会要这个钱,甚至我们完全有权利直接向相关的侵权主体进行索赔。
因为养殖的这些鸭、鱼等等的这些,都是我们的一些合法财产,如果说因为你搞地下管道导致漏水甚至无法养殖,这些都是可以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所以说你把这个钱全部给到村委会,实际受损失的是农户,所以我觉得农户完全可以作为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向村委会索要,或者是向相关的企业去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