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多处违法被撤销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徐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因小学建设需要征收张女士的房屋。因补偿标准争议,徐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6月27日某县人民政府针对张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介入,提起诉讼


在北京在明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针对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代理律师经过细心研究案件材料,并结合当地法律法规,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房屋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而张女士持有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显示,张女士的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期间并未发生征收征用行为, 某县人民政府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地块已经被征为了国有。因此某县人民政府针对张女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先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或随机方式选定,《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更是进一步明确了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而本案中,某县政府仅在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示中将各个评估机构的得票情况进行了公示,但并未提交被征收人的选票,也未提交选定过程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书面材料,不足以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


第三,张女士所持有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320平,征收部门的房屋入户调查表所记载的数据与该面积基本一致,但某县人民政府仅认定张女士的合法面积为186.69平,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补偿决定,明显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撤销


经庭审,在明律师据理力争,终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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