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征地拆迁】承租的厂房被拆,政府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日杨先生与案外人张先生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杨先生租用张先生的厂房开办冷饮公司,租期至2020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杨先生以租赁的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冷饮公司并投资设备进行冷饮生产经营。因洛新快速通道工程用地,需要征收杨先生承租的厂房。2018年5月1日,出租人张先生与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征迁安置协议》。2018年8月8日出租人张先生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杨先生成立的冷饮公司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冷饮公司一直没有搬迁。2019年8月9日,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将杨先生租赁的部分厂房拆除。冷饮公司对此不服,在律师的指导下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县人民政府认可拆除行为是其成立的建设指挥部实施,但其辩称冷饮公司系承租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厂房的所有权人张先生已经获得了厂房的补偿,建设指挥部是依据协议进行的拆除,不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

在明律师当庭指出,首先,原告所承租的房屋用于经营,该房屋被征收,原告在征收中应当享有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与征收补偿具有利害关系,在上述权益未实现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涉案厂房的出资人张先生虽然已经获得厂房补偿,但是冷饮公司也有权要求征收部门给予搬迁方面的补偿,在补偿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县政府就强制拆除涉案的厂房,明显违法,且县政府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意见,认定冷饮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征收过程中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基于经营行为所享受的生产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与征收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些项目也是法定的补偿内容,此时承租人就可以作为原告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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