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拆迁】只拆不建,这样的征收决定合法吗?
呼和浩特市的李先生在城里某某小区有一套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当初购房时的冷清小区现在已经热闹非凡,一楼各种商铺也是应有尽有,每天早晚还有各种小商小贩在小区门口贩卖新鲜蔬果、五金百货等生活用品,虽然嘈杂了一些,但也的确给小区的人带来了生活便利,小区的南门北门各有一个公交站,住这里的人们出行也是十分便利。
然而李先生却听街坊领居们传言,这个小区已经被政府划为改造地块了,李先生对此不以为然,这里是正规的生活小区,基础设施十分完善,治安管理也不成问题,不像那些棚户区,有什么好改造的呢?
传言归传言,并没有影响到小区人们的安居乐业,大家照常生活,直到一天早上,一群自称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来到小区,挨家挨户给业主们送达了征收决定,李先生也收到了写有他名字的房屋征收决定。
李先生是一名高中教师,自认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于是自己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却迟迟没有得到市政府的答复,李先生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之后李先生收到了从法院寄来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同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看到厚厚的一摞材料,李先生就不知所措了。
开庭的日子马上到了,李先生看着这摞材料仍然毫无头绪,最终,李先生还是决定委托律师来处理专业的法律事务。
经上网查找了解,李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团队,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大致了解了李先生的情况,在李先生达成委托意愿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要求李先生将其自行起草的文书以及相关材料扫描发至工作邮箱,在详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在开庭头天达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并于次日代为参加了庭审。
法庭上,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本案中,涉案项目只有征拆项目而没有建设项目,征拆房屋后如何建设不得而知,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改建计划,不能证明征拆后的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而涉案项目仅仅是征拆而非改建,被告辩称征拆工作完成之后再实施改造计划,但如何改造是判断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被告在没有任何改建计划的前提现径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被告没有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提供城建部门经过实际调查确认的涉案区域基础设施情况的报告,因此,被告无法证明涉案区域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无法证明涉案区域符合旧城区改造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旧城区改造名义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房屋仅建成20余年,周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善,涉案区域适宜生活居住且房屋状况良好,被告以旧城区改造名义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拆系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据理力争,还就涉案项目不符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其他程序性违法点展开法庭辩论,并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方位的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诉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改造项目也有严格的限制,为此国务院曾多次发文严格限制旧城改造的适用,禁止扩大旧城改造项目适用范围,但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罔顾事实和法律,滥用旧城改造项目,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擦亮眼睛,学会辨别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