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利益被亲戚领走了,想不无家可归我该怎么办?
导读:近些年,由于城市建设不断加速,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一部分人“迅速暴富”的捷径。但是,拆迁在带来巨额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家庭纷争。现实中,有的背着亲人独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有的置先前签订的分家协议不顾而独占拆迁利益等。本文,将通过对两位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分析,来为大家浅析拆迁补偿款落实后的家庭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广大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导。
【基本案情:好心借房却面临无房可住】
王先生原为辛安村人,1976年毕业后,先后在山西、河北石家庄等地工作。1986年9月,由于工作调整,王先生被安排到石家庄,同时户口也随之转到石家庄。后王的妻女为与王先生一起生活,也于1994年将其户口从辛安村迁入石家庄市。王先生原在辛安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为其父生前所建造,共一排北房,两间西房。王先生考虑到其长期不在北京居住,而且其表妹王某无房可住,遂将其房屋出借给其表妹一家居住,并约定由其表妹一家负责房屋的维修工作,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等王先生退休回乡就将房屋归还给王先生。2014年王先生退休,准备回乡居住,多次找其表妹一家商量返还房屋事宜。2015年7月,该处房产被拆迁,其表妹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据为己有。王先生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占,多次找表妹王某协商无果的情形下,为解决一家人回京后的住房问题,将表妹一家诉至法庭。
【律师说法:房屋、土地权属是关键】
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认为王先生可以提起分割拆迁利益的民事诉讼,申请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分割。
首先,王先生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该院内的五间老北房为王父所建,在其父去世后,王先生通过法定继承当然的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王先生还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处房屋系其租借给王某,而非买卖。
其次,王先生有权分配拆迁利益。王父所建的两间西房后坍塌,所以现存的房屋仅为一排旧北房。王先生作为王父的合法继承人,可获得与一排旧北房对应的拆迁利益。另外,拆迁利益还应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和房屋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根据拆迁档案,旧排北房占地面积约69.94平方米。王先生系原辛安村人,在1995年以前也在该处居住。在王先生全家迁出户口之后,村集体并未收回该处房屋和重新对宅基地进行分配。该处院落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王先生,因此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王先生仍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享有对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
再次,安置房主要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一种住房保障,是为了使失去房屋的人员住有所居。结合王先生的实际情况,其原有房屋被拆迁,王先生一家在京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其理应获得安置。
经过律师的积极代理,法院在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责令其表妹王某将与该5间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返还给王先生,并将其中一套房屋判给王先生,供其全家居住。
【拆迁利益纠纷可这样举证】
上述案件只是众多拆迁引起家庭纠纷的一种情形,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当事人的维权难度也不同。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家庭内部出现拆迁利益分配纠纷时,尽量协商,维护家庭的和谐。在协商不成,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事咨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维权时将会涉及哪些证据材料呢?结合两位律师的办案经验,笔者为大家总结如下:
1.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身份信息。由于一般的分割拆迁利益的案件,多涉及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因此,必须证明彼此之间存在人身亲属关系。没关系,自然没利益可主张。
2.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或公房承租证明。通过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和承租证,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有权分割拆迁利益的主体。主体一旦确定不下来,维权的难度将会变得极大。
3.被拆迁院落房屋的建房审批手续或改扩建的出资情况。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会涉及能否分割的问题。同时房屋是否进行过改扩建以及改扩建时的出资情况,也是确定房屋分割份额的重要依据。
4.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证或拆迁安置房屋购买合同。如果原房屋已经被拆除转化为安置房屋,可以通过安置房屋的房产证或购买合同确定房屋数量、面积和价值。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通常会记载着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以及房屋拆迁获得的各项利益。
6.拆迁补偿款打款凭证。大部分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款,都是由拆迁人直接分给被拆迁人,然后再由拆迁人分配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列明的被安置人。也有由拆迁人分别分给被安置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可以作为计算可得利益的基础。
7.拆迁当时的相关政策。从政策中可以推算出应取得的拆迁利益,故相关的书面材料要有意识地进行收集和保存。
8.分家析产协议。在律师处理过的一些案件中,法院支持被拆迁人诉求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有这样的分家协议存在。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将会大大增加胜诉的几率,按照白纸黑字的协议履行,争议是最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