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该怎么补偿?
由于种种原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很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手续不健全。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就是其中的一种。征收方一般会在补偿安置方案里规定,应补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很明显是试图利用被拆迁房屋的这一弱点减少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那么征收方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被征收人遇到该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家住江苏徐州沛县的吴先生的房子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镇当地统一规划宅基地后建设的,九十年代的时候,根据生活需要,又在院子里加建了部分生活附属用房。后来,在统一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为了少交办证费用,就少填报了一部分房屋面积。现在遇到拆迁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很明显吴先生就吃亏了,虽然吴先生不是很懂法,但总觉得仅仅以登记面积补偿是不合理的。于是经人介绍,委托律师代理其维权。接受委托后,我们就尽快向法院起诉征收方做出的应补偿面积认定行为违法,理由如下:首先吴先生的未登记面积不等于违建面积,登记是物权确权行为,而不是判断建筑物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因此对未登记面积一律不予补偿是错误的,其次,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发现的未登记面积该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应该由有权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处理,如果房屋在建设时不违反国家法律,仅仅是由于各种原因未登记确权,那就应该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依法补偿,而本案征收方未经调查就做出行政确认,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程序也违法。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撤销了征收方做出的面积认定,这为吴先生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证面积不等于违建面积,法律只规定违建面积不予补偿,可没有规定无证面积不予补偿,而是规定对无证面积应该依法调查有关事实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认定。如果征收方对应补偿面积的认定有误,对被拆迁人有权利对征收方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先行及时起诉,以免该认定行为生效后给被拆迁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做出后,被拆迁人要是不及时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撤销,那么这个确认就是有效的,到时被拆迁人再认为补偿太低不签定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可以依据这个认定做出补偿决定,到时再在补偿面积上提出疑问已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