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征地拆迁】区政府不履行职责,律师助力赢得胜诉
案件简介
拆迁地区:山东省 某区某村
拆迁背景:姚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农作物耕种或经营蔬菜大棚。15年3月开始,该区政府以齐鲁制药某项目征收姚先生等人所在村村集体土地,但该村村委会没有对该项目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不明,姚先生等人也未得到任何征地补偿费。姚先生等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经多方咨询了解,姚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结果:姚先生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将当地区政府、当地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至该市中级法院,最终对姚先生等人提出的《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并撤销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详细经过:
姚先生等人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于2015年7月1日向当地区政府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该区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
1、齐鲁制药某项目征收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
2、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
3、村委会干部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但该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姚先生等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该区政府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
针对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律师团队指导姚先生等人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当地市政府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当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却驳回了姚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面对此种情况,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当地区政府负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其没有对涉案村务公开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当地市政府驳回姚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履行其行政复议审查职责,侵犯了姚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维权赢得胜诉】
姚先生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将当地区政府、当地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至该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该案如期开庭审理,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质证、辩论,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应当确认当地区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当地区政府仅就部分调查结果向姚先生等人进行了答复,其应当根据姚先生等人的申请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判决责令区政府对姚先生等人提出的《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并撤销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财务收支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对于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负有调查核实职责。
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征地补偿费关系、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随着农村征地拆迁事项的增多,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不明,暗箱操作,征地补偿费被私分、贪污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就村委会的村务公开违法行为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如政府或主管部门不作为,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