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征地拆迁】从10万元赔偿到补偿1套商品房,困难户经历了什么?
案件简介
拆迁地区:辽宁省 锦州市 北镇 某困难家庭
拆迁背景: 09年开发商取得凤鸣家园B区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林、孙两家作为当地出了名的困难户,其房屋也不免划入其中,但低额的拆迁补偿无疑只是给这两户人家原本已经捉襟见肘的生活雪上加霜。为了取得合理的补偿,无奈之下2家义无反顾的走上了维权之路,并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结果:经过律师不断努力,三五次协商之后,拆迁人主动要求协商,对林、孙两家平均进行了优惠补偿:对二人均给予回迁商品楼安置,另外林先生还获得了退休补助,而孙先生家则获得了困难补助,孙先生之子也被安排到某事业单位工作。
详细经过:
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东部的古城北镇唐尧时即已存在,因医巫闾山为北方镇山而得名。2009年6月中旬,辽宁省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凤鸣家园B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北镇市老爷庙西胡同北侧区域被划入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林先生、孙先生这两位年过半百的东北汉子均因此摇身变为203户拆迁户中的一份子。
林先生、孙先生在当地都是困难户:林先生是一名残疾人,在家开了摩托车修理部来维持一家老少三辈人的生计;孙先生一家则老少四代人蜗居一房,其老伴、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均无业或失业。拆迁大潮袭来以后,林先生与孙先生的房屋经评估后分别被确认补偿总额约10.3万元、12.1万元。无疑,如此的拆迁只能让这两户人家原本已经捉襟见肘的生活雪上加霜!生平已是第三次邂逅拆迁的林先生对于这一点更是深信不疑,遂联合孙先生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法律维权之旅。2009年7月下旬,均已裁决调解完毕的林、孙两家委托了律师,期望能将补偿款提高10万元,使其具备新房购买力,或者直接同面积回迁安置而不找差价。
办案细节:
1、一波三折的拆迁裁决诉讼
律师介入林、孙两家的拆迁维权个案伊始,林先生的拆迁裁决即被火线做出,这就使得维权行动来开序幕刻不容缓。
面对林先生的被动局势,律师果断采取回应措施,意欲将做出裁决的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推上行政被告席。不过,民告官“行路难,难于上青天”在这一诉讼的开启之路上又一次得到验证,北镇市人民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将林先生的维权脚步抵挡在高高的法院门槛之外。但百折不回似乎也是坚定了维权信心的林先生的精神指引,其以踏破铁鞋之笃定一遍又一遍地行走于立案之路上,8月中旬,北镇市人民法院终于对林先生诉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拆迁裁决一案进行了立案受理。
8月下旬,北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拆迁裁决诉讼。被旁听群众填塞得熙熙攘攘的审判庭里面,当律师激情澎湃地对被诉裁决所存在的裁决主体不当、裁决程序不合法、裁决依据缺失等纰漏一一详尽地进行了驳斥。在如此的强音面前,被告彻底沉默了。然而,本该沉默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却在此时担任起被告的代言人与原告律师辩驳开来。对于“一边倒”的法官,律师当仁不让地提出回避申请。面对这一无法回避的申请,法官只得宣布案件中止审理。此后,该案即陷入蛰居冬眠之态……
2、拆迁许可之诉的再次考验
与裁决之诉提起几近同时,律师以两家之名向北镇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发给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律师主张,在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许可行为属违法,且其本身不具备做出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定职权。2009年8月上旬,北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拆迁许可的行政诉讼,是以为继!
然而,律师代为提起的拆迁许可行政诉讼又一次遇到“立案难”这一道铜墙铁壁。为打破这一掣肘之状,律师于10月下旬分别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书》,请求直接立案管辖或指定管辖,以维护林、孙两家的基本诉权。这番孜孜不倦的立案争取终于在11月开花结果,北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民告官”之诉。
3、强制拆迁听证会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伴随律师在拆迁裁决与拆迁许可上所作的“文章”越来越深刻,拆迁人一方也加快了拆迁的步伐,一方面向孙先生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另一方面向林先生送达强拆听证通知。强拆听证会如期召开,拆迁人一方似乎严阵以待,而律师则泰然自若,在听证过程中一番叱咤风云,直指拆迁许可、拆迁裁决违法性,更将听证会的程序违法性分列十点加以一针见血地批驳。强拆听证会被宣布中止,这意味着斩断了拆迁方的司法强拆之路。
三轮维权攻势的错落有致,终究使得拆迁人在无形之压中主动回到谈判桌上。经过三五次协商之后,拆迁人对林、孙两家平均进行了优惠补偿:对二人均给予回迁商品楼安置,不找差价,另外,林先生还获得了退休补助,而孙先生家则获得了困难补助,孙先生之子也被安排到某事业单位工作。至此,林、孙两家终于摆脱了“越拆越贫”的梦魇,而律师也在委托人的欣慰致谢声中华丽转身。
古老的历史,崭新的城市,这两个短句的意义在当下中国似乎并行不悖。中国经济在腾飞,这一点毋庸置疑,各行业从航空航天到银行业到石油业表现强劲即可看出。但是,另一板上钉钉的事实则是,中国城镇化水平不足50%,且城乡差别巨大。也就是说,我国呈“国富民不富”之现状,国家每年新创造财富中的大部分都掌握在政府手中,财富迅速膨胀的帐面增值部分尽归政府所有,而普通居民的经济能力却未有明显增幅,并在较大程度上经受着经济泡沫的煎熬。而在这个极为广泛的群体中,又有那么一部分更为底层的人们,生活在现代化文明的边缘地带,谓之困难户。
对于困难户而言,房屋是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当现代文明的车轮轧过这爿贫瘠的土地要创造潜在的商业利益时,这些困难户便拥有一个新的身份叫做被拆迁人。不过,这一新的身份到底是祸是福?在解答之前先叉开一笔。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一方面,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在这些现象面前,问题的答案俨然已经生成——从困难户到拆迁户,走向的是一种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困境。
在困境面前,人们应当如何选择?是否有能力选择?视野中,已有太多艰于呼吸与视听的诠释: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事件、湖南嘉禾事件、四川唐福珍自焚事件、上海潘蓉事件、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5.30杀人案件,等等。他们,选择用无力而又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这种方式最终总难免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崩于一溃,人们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更有甚者命赴黄泉……可见,这种长歌当哭的选择虽然悲壮,但却并不能救赎美好生活的希望。
那么,困难户究竟如何做一名成功的拆迁户?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三大诉讼法等诸多部门法也为需要保护的人们支起了日渐明晰的屏障。人们,应当学会掌握法制时代法制的经世致用,为己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