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信息公开成功案例
宣城市艾某某复议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不履 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案情介绍:2018 年 4 月 9 日,委托人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填写了“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填写了“了解”,“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一栏选择了“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选择了“邮寄”。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2018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律师认为,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遂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宣城市丝绸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事项作出答复。
决定要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答复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2018 年 6 月 20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收到本机关《提出答复通知书》(宣区复答通字[2018]9 号)及申请书副本后,2018 年 6 月 25 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相关材料,已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结果:确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信息公开市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