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交地决定成功案例

       马鞍山市孙某某诉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地决定案

        案情介绍:2016 年 9 月 13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1039 号《关于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建设用地批复》。2016 年 9 月 28 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批复发布 2016年第 37 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6 年 10 月 28 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批复发布了 2016 年 45 号《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地块(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 年4 月 15 日,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马自然资规(2019)41 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如下:“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户: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用地是 2016 年 9 月 13 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1039 号)文件批准、2016 年 9 月 28 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 年第 37 号),2016 年 10 月28 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餐厨垃圾处理地块(-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 年第 45 号)征收用地。你户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山东岘队 62 号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在征迁范围内,应按公告规定实施拆迁。经查:你户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山东岘队 62 号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在本次征迁范围内。2018 年 5 月,马鞍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依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你户住房及附属物补偿已核准(见《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及相关费用审核表》,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通知你户领取补偿款和安置房,但你户既不领取补偿款和安置房,又拒绝拆迁, 交出所占用的土地,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马鞍山市雨山

          区向山镇陶村村山东岘队 62 号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交出所占用的土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马自然资规(2019)41 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查明的事项内容事实不清,从而导致其作出的决定事项内容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就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而言,首先,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没有列明向山镇陶村村山东岘队 62 号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具体情况,比如 62 号房屋的结构、占地面积、层高、建筑面积、具体坐落位置(四至状况) 及其他附属物的名称、属性、种类、数量等;其次,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没有列明要交出土地的具体坐落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现状等情形;再次,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亦没有列明针对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户的征迁补偿安置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且该户的有关法律救济程序也已行使完毕即被告已具备可以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主要事实根据。综上,上述情形也意味着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事项内容不便实际执行,故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当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撤销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马自然资规(2019)41 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律师点评:责令交地决定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应当严格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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