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强拆违法案例

        茂名市谭某某诉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强拆违法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房屋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高凉北路储备地范围内, 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茂名市茂南区高凉北路及储备地的土地, 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补偿。2018 年 4 月 17 日,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在案涉房屋张贴公示,内容为:根据上级要求,城管部门 近日将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请务必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18:00 时前将该建筑内所有物品清走,否则责任自负。2018 年 4 月 19 日,由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茂名市茂南区高凉北路储备地范围内(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同时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组织了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十几个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2018 年 4 月 19 日早上,茂名市官渡街道办事处、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了一百多人和五台工程机械设备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致使屋内物品和家禽损毁遗失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委托人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起诉,委托人不服,将本案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述法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能过分扩大 理解,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都有利害关系,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将“利害关系”扩展到必 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对于“利害关系” 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首 先,应将当事人是否 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其次,在当事人确有法律可保护权益的情 况下,还需要考虑该权益是 否应当通过本案的行政诉讼来保护。本案中,谭某某因其实际管理使用的房屋被拆除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 提供其享有涉案房屋权属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 据。虽然在一审时谭某某提供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及其他构 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及装饰面积计算表》均为复印件, 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有效证据,但在二审期 问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临水临电借用协议》等证据,可以 初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谭某某因涉案房屋在未得到补 偿的情况下被拆除而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具有可保护的权益,也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符合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虽然原审 裁定根据原有的证据认定谭某某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妥, 但从谭某某在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来看,谭某某关于其是涉案房屋的 实际权利人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给予其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起诉的 权利,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审判资源,也有利于实质化解 行政争议。因此,本院应当撒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 理应作出实体判决。上诉人谭某某上诉主张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 告主体资格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1、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 0902行初 202 号行政裁定;2、本案指令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点评:对于证件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尽可能搜集其他证据证明房屋权属是提起诉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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