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用地批复案例
案情介绍:委托人因房屋和承包地在粤国土资(建)字(2012)1260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信宜市 2011 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的征收范围,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批复》。2018 年 4 月 26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8)83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委托人不服,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批复是对信宜市东镇街道大坡山、城郊、塘面社区居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而作出,征收行为的相对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过半数村民是征收行政行为的适格原告,村民个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陈某某等 7 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且显未达到村民过半数,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作出(2018)粤 71 行初 202 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立案。
裁判要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复议纠纷。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2) 1260 号建设用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其作出的涉案粤府行复(2018) 83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四十九条第-款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围绕涉案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 71 行初202 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予以立案。
律师点评:直接起诉用地批复有困难时,可先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