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公安职责成功案例
裁判要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在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邝某某是否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二是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关于原告邝某某是否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的问题,原告邝某某为证实其已经向被告武江公安分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该快递单显示收件人名称为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内件品名为“立案查处申请书及附件”,从快递单显示内容上来看,明显并非私人信件。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称其单位并未收到上述邮件,但正如本院向中国邮政调取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底单显示,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签收了上述邮件,故本院认定 ,本 案 原 告 邝 某 某 已 经 向 被 告 武 江 公 安 分 局 邮 寄 了EMS106654914925 邮件,且该邮件已经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有效签收,至于该邮件内的内容,因邮件自从寄出后已经脱离原告的控制,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并未举证证实邮寄的资料并非是原告所主张的《立案查处申诸书》,本院对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已经收到原告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的事实子以确认。
关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 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武江公安分局对其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邝某某以其财产在被告武江公安分局辖区内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被告武江公安分局进行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受理后是不子立案、立行政案件调查还是立刑事案件调查或者是其他不子受理的情况,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应书面答复原告邝某某,本院对于被告武江公安分局提出的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定期限内履行” 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武江公安分局在 2018 年 8 月 13 日收到原告邝某某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迟至原告邝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 2018年 11月14 日都未能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现原告邝某某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侵犯原告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责令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邝某某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方需要举证明证提出过履职请求,故相关邮寄单据十分重要,须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