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征收决定案】商丘市何先生等5人诉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

        商丘市何先生等5人诉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

 案情介绍:何某某等5人在宁陵县城关镇均拥有房屋。2018年1月19日,宁陵县人民政府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写明2018年重点工作有“实施黄河路南延道路工程、加快推进城区四湖改造”。2018年3月28日,宁陵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2018年3月29日,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并公布《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25日,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制作《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涉案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8年10月26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 对《县城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老城区域进行听证。2019年7月22日,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征(2019)第7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项目内房屋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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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9日,宁陵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老城区四湖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保障说明》,证明该项目融资渠道通畅,县财力保障充足,后续拆迁补偿资金有保障。何某某等5人不服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征(2019)第7号《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维持被诉征收决定的商政复决[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给何某某等5人和宁陵县人民政府。
         裁判要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某和徐某均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原告杨某某和徐某涉案房屋占压土地的性质系集体土地,故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主张涉案项目涉及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土地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形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故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为“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该项目符合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纳入到了宁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涉案房屋征收项目已经启动,被告与项目内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对大部分被征收房屋实施了拆除,如果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按照被诉征收决定履行义务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形下,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宜判决撤销,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鉴于被诉征收决定应当被确认违法,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诉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614941823317589.jpg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宁陵县人民政府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点评:征收决定撤销的难度较大,但能确认违法对案件的推进也会产生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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