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周某某诉江永县国土资源局腾地决定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周某某系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二组村民,在该村拥有住房一处,并持有江永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颁发的城集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占地面积为46.9平方米。江永县滨河路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周某某位于江永县城关镇三元宫村二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江永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向周某某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2017年11月21日向周某某下达了《安置房货币补偿告知书》、2018年7年2日向周某某下达了《江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字[2018]14号》,但该三份文书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签章栏均注明“拒签”。2019年7月10日,周某某在诉江永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案件中获悉《限期腾地决定书》, 认为该《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本次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及被告作出的江永国土资[2017]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告送达文书给原告时,原告拒收,但是被告未将文书留在原告住所,则视为文书未送达。故被告提出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征地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等法定程序。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 明其征地经过了公告、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调查登记等法定程序。被告虽然有权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但该决定中对原告所腾出土 地的位置、面积以及补偿金额均未载明,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地上建 筑物依法进行了评估,现责令腾出土地,属依据不足。被告作出的《限 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原告的 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其土地已经腾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 腾地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作出的江永国土资[2017]14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
律师点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清楚或不明白的文书、文件或表单等,不要随意签字,不签字不影响合法征收活动的依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