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湖北省武汉市肖女士、肖先生等人房屋以“排危”为名被强拆,因拆除方无法定职权被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肖女士、肖先生(原告)二人系武汉市武昌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2023年10月12日早晨5点多开始,珞珈山街道办组织了数十名工作人员先是将原告的母亲从该房屋所在楼上强行拖拽下来,并对其实施了殴打,将其关押在早已准备好的面包车上。之后,上述工作人员使用钩机对原告上述房屋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附属物、屋内物品等也都因以上强制拆除行为损毁。直到原告房屋被完全拆除之后原告的母亲才被放走,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上述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原告认为,珞珈山街道办组织实施的对原告上述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本案中,珞珈山街道办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申请人的条件,无权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仅有权督促所有权人进行鉴定。珞珈山街道办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超越职权,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珞珈山街道办据此采取排危措施并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于法无据,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珞珈山街道办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珞珈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X月X日强制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XX村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危房的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申请,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才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因此,如果申请人是相关部门而非被征收人本人,那么在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他们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申请人不是房主本人或相关部门未遵循规定程序进行鉴定,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迅速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