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保定市李女士等人房屋以“危房”之名被强拆,乡政府未遵守法定程序该拆除行为违法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4)冀 0606 行初167、168、169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原告李女士等人在保定市北市区(现莲池区)某村各自拥有门面房。2023年X月X日,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原告等人作出《通知》,该《通知》后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撤销。后来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利用机械设备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经催告,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作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前置文书的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2023 年 6 月 4 日作出的《通知》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无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依据,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未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也并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即行强制拆除,未遵循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判决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于 2023 年X月X日强制拆除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违建拆除法定程序十分严格:政府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并送到给当事人(在此一定要注意文书中是否详细说明了您的复议和诉讼权利,以及复议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发出书面催告——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政府发布强制执行决定,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政府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否则将会被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