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9:莆田市汤先生房屋补偿决定不公,历经三次审理终被撤销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行初89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原告汤先生在涵江区赤港丽港巷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10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涵江区政府)针对汤先生作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汤先生认为涵江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安置方式不合理,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且未依法保障自己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给汤先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后汤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涵江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汤先生的诉讼请求,汤先生继续坚持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受理后决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裁判要旨:经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对此,法院认定如下: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套房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故对案涉套房面积的确定,应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综合判断。首先,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套房建筑面积为104.57平方米。对此,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因原告不配合评估工作,无法入户进行现场勘查清点,该公司人员仅对外观进行勘查。而且因原告拒绝配合入户丈量,被告只能依照《xxxx抽签情况表》确认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4.57平方米,工具间建筑面积为41.24平方米。其次,原告对被告认定其工具间建筑面积为41.24 平方米无异议,但对案涉套房建筑面积有异议。原告案涉房屋系从案外人处购买,购买的套房面积为12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124.4 平方米),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后经法院核实,案涉房屋确有存在买卖的情况,并确认原告提交的《购房户付款协议书》以及交款人为“xxx”的《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与其存档材料一致,此外原告持有《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从案外人处购买案涉房产,并按照购买120平方米房子的标准进行缴费。由此可知,被告对案涉房屋所作面积认定明显有误。虽然根据存档的房屋情况表显示,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4.57 平方米,但该存档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认定套房面积错误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套房建筑面积有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撤销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点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主要是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但当被征收房屋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来确定房屋面积,若出现本案中既无权属证书又无法进行实地测量的情形时,则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度来综合判定被征收的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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