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武汉市陈先生房屋被定危房强制搬迁,街道办搬离通告被撤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陈先生系武汉市武昌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已经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陈先生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也并没有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6月13日,武昌区人民政府珞珈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珞珈山街道办”)下属的安全委员会对“XX村86栋所有住户”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告》称:经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该村86栋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D级(危房),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为确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要求危房楼栋内现有住户及放置有设施设备或物品的单位及个人在6月18日之前搬离并清空所有设施设备及物品。

陈先生认为,上述房屋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珞珈山街道办此时作出搬离通告的并非是为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为逼迫陈先生搬迁、拆除其房屋,为了推进征收进程而滥用危房解危程序,其明显是在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而且珞珈山街道办并无作出上述《危险房屋搬离通告》的职权,该行为有违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则,且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故陈先生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参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珞珈山街道办并非武昌区房屋主管部门,其作出《危险房屋搬离通告》的行为与前述规定不符,系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的规定,珞珈山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告》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撤销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珞珈山街道办事处对XX村86栋所有住户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告》。 

律师点评:当大家收到政府文件时,请注意查看文件的制发部门。一般部门名称会出现在文件的抬头或结尾盖章处。确认制发部门后,我们可以通过查询法律法规或当地相关规定来核查该部门是否有权制发该政府文件。如果文件制发部门没有法定职权,那么该文件当然不发生效力,对您也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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