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协议搬迁代替行政征收!

      明明国家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建设占用土地,就要通过行政征收来将原房屋征收并拆除,然后实施占地建设,但有些地方偏偏有法不依。而是打着自愿协商搬迁的名义对房屋实施拆除。难道只要被搬迁人同意,行政机关就可以这么做吗?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可以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实施法律不禁止所有行为。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其相应的职能也必须是职权法定。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所谓自愿协商搬迁的方式实施对房屋的拆除和土地的收回。因此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政机关这么做就是违法的。更何况很多地方打着自愿的名义,一旦被搬迁人不同意协商搬迁,便采取各种隐晦的违法手段逼迫搬迁,这更是侵害被搬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总之行政机关要老老实实依法行政,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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