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十九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十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赵先生,在2009年随母亲将户口迁入张李洞村,2015年政府启动村拆迁改造项目,但是经该村、组认定,其并不属于此次拆迁改造享受待遇的村民,另外,其继承的外祖母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宅基地证,补偿安置依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经村、组、乡三级认定,案涉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进行安置补偿,于是其向法院起诉,最终两审人民法院认定,赵先生具有村民资格,并且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认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负有补偿安置义务,并判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其补偿。

    对此,二七区政府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认为两审判决突破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判决,可能导致不稳定因素。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赵先生外祖母在涉案村组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宅院。2003年,因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由赵先生与母亲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赵先生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早于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截止日期,不应认定赵先生属于《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指的外来人员,亦足以表明赵先生并非系因谋取拆迁利益才将户口转入该村。因此,应当按照《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安置。至于二七区政府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案涉宅院系赵先生母亲在其外祖母去世后建造、没有宅基地证的问题,尽管赵先生和母亲在将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之前系甘肃省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先生和母亲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其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赵先生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二七区政府应当按照《张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对赵先生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拆迁前户籍在本村是认定符合村民资格关键条件,另外城镇户籍子女也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取得补偿安置资格的关键财产性依据,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和随意剥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为说不,勇敢的向本案赵先生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给我留言评论,我是李顺华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行政裁定书》

 

 


相关产品

QR code
b184261ae993fca3f85c544451c5ed16 b184261ae993fca3f85c544451c5e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