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四平市张先生诉XX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3月23日9:00,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四平市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自2016年5月起,政府以项目建设为名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
2020年9月X日,政府工作人员向委托人送达了[2020]X《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载明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在上述征收补偿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XX市人民政府批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XX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批准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XX省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20年10月X日作出X政复字〔2020〕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起诉认为,XX省人民政府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字〔2020〕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