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北京市王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1年3月25日9:30,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北京市拥有合法房屋。
为了解征收项目情况,委托人于2020年9月X日向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其申请公开“XX区XX镇新农村XX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情况八所提及的185户名单和名单未涉及的127户名单”,2020年10月XX日,区政府作出XX区公开(2020)第X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不存在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委托人认为,区政府对委托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收到委托人的复议申请后,作出了京政复字[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政府于2020年10月X日作出的《告知书》。
起诉认为,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明显违法,市政府予以维持明显错误。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X日对委托人作出的XX区公开(2020)第XX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令其对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