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宣城市艾先生诉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3月30日9:00,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滨湖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019年4月X日凌晨X时许,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前往委托人家门口蹲守,X时许,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派遣工作人员声称与委托人交涉房屋拆迁事宜,因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人员众多,委托人未敢开门,并于X时许电话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警方到达现场后却强行将委托人及家人带上警车和救护车,并分别押至医院及辖区派出所。委托人离开后,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即组织大型工程设备将委托人房屋拆除。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皖X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1月X日,委托人向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诉讼认为,宣城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赔偿判决,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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