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监利市王先生等人诉监利县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将于2021年3月29日9:00和15:00、3月30日9:00和15:00,在监利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湖北省监利县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监利县人民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1月X日,监利县城乡规划局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委托人的上述房屋门上张贴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申请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起诉认为,监利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监利县城乡规划局在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已经纳入到XX项目拆迁范围内且因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针对委托人作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这明显是逼迫委托人搬迁的手段,系典型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监利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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